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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规范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问题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是确定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对此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06条规定的还款期限予以确定,并且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不同的理解,应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并充分阐述各自主张的具体理由,法官在充分考恚、认定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规范的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后,不得再清求出借人返还问题赠与人是基于赠与合同生效而为的给付,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自然之债中,债务人自始都没有履行债务的法律义务,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而为的给付,是因为良心上产生压力的道德义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范的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该条的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范的逾期利率处理问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范的民间借贷中复利的问题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范的本金数额认定及利息不得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问题本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对于本金认定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一方面囿于我国尚未有大额现金支付强制银行转账的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有待提高,另外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范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以做低房价为名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判决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补偿款应当纳入纳税的范畴,也就是说装修部分应该属于添附在房屋上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装修的价值也就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应该统一作为纳税的依据,但是家具和家电不属于纳税的范畴,但是家具和家电的作价应当合理。
“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7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在其宣传广告中明确说明其楼盘为学区房及楼盘周边的教育资源情况的允诺应视为要约,出卖人应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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