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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最高法院对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合同目的介于合同动机与合同条款之间,相对于合同动机,合同目的是客观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以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反映或者推断出来。正因为如此,合同的目的可以用于合同解释和补强合同条款,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2017)实务中几类常见合同审查技巧和方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是否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常识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与预先扣除利息不同民间借贷无论借据载明或合同约定金额多少,但最终以实际交付的现金数额多少为据。预先扣除的利息虽然在借据或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中没有体现,但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最终生效的只能是实际支付的金额。
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哪些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陷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特殊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无权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可撤销地保证债务人应全部履行协议中所有条款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是属于保证担保还是督促履行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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