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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相区分对于“不特定对象",其核心是对象的“不特定",即资金募集对象是可变的,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行为人公开宣传的方式、社交圈的大小、投资收益的多少而变化。从行为人主观态度来说,只要能募集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募集资金都符合其主观意愿,即可以认定其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 。
民间借贷合同的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由于债权人并未与刑事犯罪人串通,对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也不知情,双方也未就犯罪行为达成合意,故不存在为掩盖非法目的而以合法形式订立合同。另外,犯罪人通过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犯罪常常发生规范竞合,若债权人未向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如何正确理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一是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二是作为一种表象的合同行为,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性;三是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隐匿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具有主观规避法律的故意。
涉诈骗类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涉合同诈骗罪成立,相关民商事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不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欺诈一方债权人虽已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与债务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亦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中所体现的欺诈手段仍可作为诈骗的手段认定。因此,民事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诈骗等犯罪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如何划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 “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款项的用途以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
第三人请求撤销民间借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成立时,撤销整个调解书自无疑问。但是,如果第三人仅请求撤销调解书部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各部分是不可分的,则不能只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应当撤销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是可分的,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债务承担制度仅限于合同义务的转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在可以合理期待代理人知晓代理权欠缺时,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没有区别。但是,在代理人不被合理期待能够知道代理权地缺乏时,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似有分野:在过失责任下,代理人此时没有行为义务,自然不必承担责任;在无过失责任下,代理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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