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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效力问题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判断。通过有效和无效设定,一定程度上划定了人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边界。本次《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自然人之间附条件借款合同所附条件有何要求,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约定了相应的条件,但约定的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实现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视为没有约定或无效;约定的合法生效条件成就时,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借贷合同尚未生效。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法律解析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不同。合同未生效只是合同尚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生效要件,尚没有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并非表明其一定具有无效事由,应做出否定性的价值评断。在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具有可以完成生效要件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促使法定或者约定生效要件完备的方式使其生效。而绝对无效合同是“当然、自始、绝对、确定、永久”的无效,即使当事人有使其生效的意愿,但由于其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故不能由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行为去变更、补正合同的效力。
除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如何认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规定》规范的借贷合同还包括了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
以票据交付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理解以票据交付借款,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一般情况下,取得和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票据权利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票据取得,有些情形下,虽然持票人持有票据,但并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只有持有票据并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以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时,除具备一般要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要件,此种特殊要件总体上讲是指某一特定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合同生效”的理解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合同法》分则在 “借款合同"一章中以两个条款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为其设定了三个基本规则: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息借贷,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三,遏制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何时成立与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问题。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也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审理程序如何处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高利贷和非法放贷等行为,尤其是经常跬地以民间借贷作为营利手段的,是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高利贷及非法放贷等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我国金融制度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有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罪行法定的原则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出资人作出虚假承诺回报,实际上,其具有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产、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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