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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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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期:2021-02-03 点击:104次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甲催吿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甲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吗
    日期:2021-02-03 点击:328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吗《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入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当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日期:2021-02-02 点击:595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日期:2021-02-02 点击:579次

    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形下终止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债权债务终止。例如,甲欠乙1万元,但乙下落不明,甲将1万元存入提存部门的账户,自存款划入提存账户之日起,甲与乙的债权债务终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首案: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案
    日期:2021-02-01 点击:379次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首案: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案本案案件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加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裁判案件。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案:保理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02-01 点击:342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案:保理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进而适用了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空白溯及适用的规则。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案:装修合同解除纠纷案
    日期:2021-02-01 点击:310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案:装修合同解除纠纷案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0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结合边某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修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另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21-02-01 点击:1141次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否承担责任【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在《抵押合同》项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了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自然就没有了争议。即房屋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人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考虑到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即是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而保障其优先受偿权,该目的的实现的唯一途径即是办理抵押登记。故,办理登记的义务人显然为抵押人。

  •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
    日期:2021-02-01 点击:686次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第12条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亦是这样操作的。但《物权法》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这次《民法典》仍然延续了《物权法》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700条只是明确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明确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似进一步强化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追偿。因此,从体系解释来看,律师提示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亦无相互追偿权。

  • 最高院: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2021-02-01 点击:928次

    最高院: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法院受理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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