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等20人因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造成杨某受伤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无责任的责任划分合法,对此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因徐某等20位车主皆依法购买了交强险,且杨某的各项损失未超过各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之和,故原告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等20位车主本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事司机梁某鹏在与于某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家轿车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营利活动中造成丁某胜意外死亡所应承担的侵权之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鹏在事故发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该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于某磊系本案适格主体。
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其间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则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零时生效”条款明显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相悖。
扫墓摔伤,公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公墓管理方应对墓区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尽到维护、检修义务。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设置,其亦应对该石柱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维护或通知设置人维修的义务。因公墓方未能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王女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雨夜发生单方事故,隔天报险赔不赔案涉车辆事故现场的视频未显示驾驶人员,无法确定驾驶人员以及是否存在禁驾情形,且事故当事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亦不具有无法报警或报险的客观情形,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事由原因、性质、损失等无法确定,综合上述情形,依法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为何法院仍然判决赔偿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与其他物体碰撞,从而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应当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仅是在事故现场,而与受害人的受伤没有任何碰撞,对受害人的受伤也没有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责赔偿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将生命权的地位放到最高的位置,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改装货车流动兜售伪劣燃油,三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显然,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油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该罪。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遭遇欺诈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先天不足的弱势地位,企图以次充好谋高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做法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给付三倍赔偿金,也会失去客户的信任,最终得不偿失。在此提醒经营者,不要只看眼前利益,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真诚的服务才是长远之道。
自行达成协议又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本案中原告为了尽早得到赔偿,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放弃了部分医药费,这种协议应当视为是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法有效,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也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继续起诉主张,有违诚信原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河边电捕鱼却触电身亡,团体意外险该不该赔保险公司认为老李是因违法进行电捕鱼从而触电身亡,故该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老李的违法行为也决定了其不能从中获取保险利益。小庆则认为船上有电鱼工具并不能就说明老李实施了电鱼行为,且作为承保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就免责条款内容向父亲老李作出明确说明,导致作为被保险方的老李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认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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