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分为审判人员自动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自动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动退出本案的审判活动。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觉、主动地提出回避的请求,不能借口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而继续参加本案件的审理。所谓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申请审判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回避。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在开庭审理时,于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后,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现回避事由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生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例如,根据本法作出诉讼保全并交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使当事人申请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相关审判人员也不停止本案的工作,仍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除此之外,其他活动必须暂时停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回避的审批手续也不完全相同。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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