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请求和反诉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诉的种类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某项财物或者为一定的行为;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对某一法律关系的确定;变更之诉的诉讼请求是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在诉讼中,被告反诉提出的请求,诉讼中的第三人向原诉的原、被告提出的请求,也是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后放弃对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被告偿还1000元欠款,后来原告全部放弃了这一请求,不要求被告偿还了;或者原告部分放弃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500元。原告全部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案件的审理;部分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放弃部分的实体权利,可以不予裁判。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后来原告又请求支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又比如,原诉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来原告仅请求支付违约金,不再请求赔偿损失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变更后的请求作出裁判。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应在判决作出前提出,只有减少诉讼请求,才可以在判决作出后提出。
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承认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表示认可。承认诉讼请求,有的是无条件的,即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者全部请求;有的是附条件的,即只是部分承认对方的请求。比如,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并承诺如数偿还,这是无条件承认;如果被告只承认借款关系存在,但提出所借款项一部分用于原告的利益,应当予以抵消,这就是有条件承认。被告人承认诉讼请求,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判断有无原、被告相互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然后决定可否将该种承认作为定案的根据。
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提出证据或者理由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审判上的保护所采取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诉讼请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实体法的规定为理由,反对原告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比如,以合同法为根据,提出合同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应当判决撤销合同。一是从程序上反驳,即以程序法的规定证明原告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要求。比如,提出本案属于行政争议,原告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反驳诉讼请求,应当仔细听取,认真分析,反驳无理的,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服教育;反驳有理的,查证属实后,应予采纳。
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的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人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被告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将原告与他人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反诉。(2)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在诉讼开始前或裁判作出后,无所谓与本诉相对的反诉。(4)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被告人在其他法院起诉,无所谓本诉反诉。
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人民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同时,反诉又具有独立性,提起反诉的被告人不仅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且,反诉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原诉继续审理。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对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便于实事求是地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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