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法律规定。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迫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的有效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在银行的存款,拒不提供其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号码,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等情况的方法。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准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但如果该储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其存款情况,并有权通知接受存款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该储户的财产,不许存款人动用。存款冻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解冻,但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则可以通知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到权利人的账户上。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比如,判决确定某甲公司偿还债款20万元人民币,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数额应当限于20万元人民币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多于这一数额。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超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冻结账户,比如,被执行人欠款12万元人民币,但人民法院却通知银行冻结20万元人民币,造成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困难。因此,本条对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范围作了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办理。实践中,某些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带通知,对此,有关金融单位有权予以拒绝。而有些金融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予办理,甚至通知储户转移存款,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法律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储蓄存款,其他财产又不宜变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收人主要指金钱收人,收人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人。比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法律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扣留、提取的收人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款额相当。
3.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彻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法生活。劳动收人,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他和他所供养家属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扣留和提取时,必须为被执行人和其所供养家属保留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而不能执行过多,给他们生活造成困难。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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