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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68次

    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涉及的放射性、高毒、致畸、致突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均有极大的危害,放射危害的严重性已经众所周知,放射危害不仅会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作业人员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极易致人死亡,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重大死亡事故。致癌化学品会使接触者的肿瘤发病率显著提高。

  • 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48次

    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
    日期:2013-07-24 点击:319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94次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情况下,应配备的急救设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防护管理提供目标和方向。

  •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74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考虑到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涉及具体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和申报的处理等许多问题,不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3款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这对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05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即依照本法规定,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粉尘的浓度、电离辐射的强度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 关于检举、控告违法行为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56次

    关于检举、控告违法行为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一种鼓励奖,奖励的对象是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有重大的技术突破、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面有重要的贡献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关于实施奖励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可以是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 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15次

    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及时制定、修订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60次

    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职责,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式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日期:2013-07-12 点击:703次

    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是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是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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