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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在职业病预防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其工作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长期以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主要由各级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全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地(市)级以上有204个,县级2000多个,共有职业卫生技术人员3万多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2000多人。按照卫生部职业卫生工作规范要求,先后装备了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的监测分析仪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防护组织也设立了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卫生部门自上而下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网络。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逐渐剥离了行政监督的职能,加强了技术服务,为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准备了必要的机构和人力资源。上述单位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承担国家职业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可以针对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首先需要管理相对人提出认证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认证,对符合认证考核标准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赋予其拥有从事许可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权利的资格,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职业病防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向委托方提供的结果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保证这些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与条件,因此除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外,还要进行定期认证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本条规定了进行认证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防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所作评价事关建设项目能否开工,能否投入生产和使用,直接关系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应当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所谓客观,就是其提供的结果和数据资料要全面、准确。所谓真实,就是其提供的结果和数据资料等要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检测结果或者数据资料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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