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从法律上确立了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过去由于没有建立申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以致出现滞后管理的现象。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熟视无睹,不治理、不给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无视劳动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由此可见,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要加强监督,不能失控,听任其伤害劳动者,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十分必要。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危害项目名称,生产或者使用的主要原料、中间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者强度,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者工序,作业方式,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求援设施等。接受用人单位申报的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时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三、考虑到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涉及具体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和申报的处理等许多问题,不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3款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这对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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