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举、控告违法行为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一、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依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目的是使本法所规定的防治职业病的各项规范得以落实,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本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检举和控告违法行为是任何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一种鼓励奖,奖励的对象是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有重大的技术突破、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面有重要的贡献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关于实施奖励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可以是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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