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执行引发申诉现象反映出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的对策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只要被执行人的申诉获准立案,审判机构裁定中止执行,就要立即通知申请人,中止所有执行措施。要认真向申请执行人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保证申请人不会对法院的行为产生误解,主动配合执行机构的工作,同时积极应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法律缺陷与完善缺席判决法律诉讼程序的出现是在古罗马时期开始的,当时的法律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出庭前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并选定审判人员,如果一方缺席,审判程序则不能建立,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出庭才能进行审理。后随着审判活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国立法理念的改进,逐步完善了缺席判决制度。最俱代表性意义的是尤士丁尼安法典,其在法典中规定法官可以只按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做出缺席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了罗马法中“缺席一方不得上诉的原则”,形成了缺席判决制度的雏形。
审判实践中应注重公告送达的使用价值程序法设定公告送达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审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让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送达具有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的价值及利用公告寻找和告知当事人的使用价值。
诉讼收费制度完善研究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立法意旨主要在于通过合情合量的收费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不足,同时又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当事人无理缠诉和滥用诉讼权利。
论程序公正在审判实践中的意义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 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法律,特别是是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现行法律对送达方式的规定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5日《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由一则司法解释浅析刑民竞合的案件处理 有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因为被告方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移交公安机关或被法院中止诉讼,虽然说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权利,但在被告潜逃、长期不能归案的情况下,则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也无从实现,只能等待被告人归案后再行考虑。
浅析立案调解的合理性及其制度构建从纠纷处理的依据来看,调解的依据更加广泛而贴近人们的生活,更容易得到民众“公正”的主观评价。审判是严格依据实体法律规定进行的,而调解的依据有很多种,从风俗、人情到习惯、社会经验等等这些社会规范。对于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时候,社会经验的适用反而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地解决问题。
当前制约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与化解途径从执行工作实践情况分析,当前制约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立法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实践长期适应不了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背动局面。二、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三、司法环境仍然不够理想,执行干警的能动性没有被充分激发。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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