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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当前制约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与化解途径

日期:2015-04-28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当前制约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与化解途径

作者:社旗县人民法院 李连升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将公平与正义付诸现实、彰显司法权威性的最终选择,执行工作能否顺应社会发展、切实满足司法需求,不仅直接影响着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与运行,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一度成为社会焦点的执行难问题正是执行立法、执行措施、执行实践滞后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突出表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多年来采取了不少应对措施,执行积案居高不下的状况有所缓解,但从总体上看,执行工作效率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围绕执行工作实效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仍然没有完全切中问题要害,多数措施难以归入治本之策,反映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在程序性结案率提高的推动下,执行案件结案率整体上有了大幅度提高,而实际执结结案率的提升仍然有限,制约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的负面因素仍然较多,这一现象在承担着多数执行案件执行工作重任的基层法院尤为明显。

从执行工作实践情况分析,当前制约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立法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实践长期适应不了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背动局面。二、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三、司法环境仍然不够理想,执行干警的能动性没有被充分激发。

针对影响执行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因素,笔者认为需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化解:

一、进一步加强有关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性地解决执行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层面障碍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扭转涉执立法滞后、执行实践长期适应不了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背动局面。近年来,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规范有了较多充实,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涉执程序的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涉执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对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化解执行难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相关规定在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威慑力、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代价方面仍然不足,多数规定更加侧重于对执行工作的程序性完善、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和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权利救济,而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置、执行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并未寻求出更多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在新近出台的有限的强制执行措施中,操作性强、易求实效的举措并不多见,诸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措施要么不便适用,要么实际效果有限,往往给人一种花拳绣腿的感觉,难以真正打消被执行人普遍存在的不诚信、不惧法这一错误思想意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对于有些亟需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的问题如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也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管理创新不足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也是被执行人敢于逃避、能够规避执行的社会基础。

二、加快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改变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状况。健全的科学合理的工作体制、机制对于任何一项工作的健康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受多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在执行体制、机制上创新不够,难以将上级法院有关执行部门内设机构等规定落实到位,仍然沿袭着多年形成的固有模式,不能着眼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首先应积极创造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执行部门内部工作机构、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制订出统一的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克服掉执行干警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执行工作的协调性和时效性。二是在社会矛盾多发、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执行工作难度日趋增大的特殊历史时期,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整合、运用执行资源,适度分流执行案件,消除执行机构包揽全部执行案件的现象。人民法庭等本身负有部分案件执行职能或依法参与执行工作的机构如果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就会造成执行案件过于集中,执行干警疲于应付的局面。事实上,人民法庭更接近被执行人住所,对被执行人各种情况更为了解,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更为紧密,依据有关规定承办本庭审结的执行案件无疑更为便捷,效果也会更好,司法警察依法积极参与执行不仅能够保证执行工作合法性、规范性的需要,而且可以补强执行干警力量,也有助于执行威慑力的提升,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执行干警配备和执行经费装备,将集中执行活动纳入常态化工作机制。虽然集中执行活动称不上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但其在化解执行积案、执行难案、钉子案、骨头案上的积极作用不可小觑,其在扩大执行工作影响力、补强执行威慑力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以前多次开展的集中执行活动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举措是行之有效的。四是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将近年来提出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和执行救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有效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特殊案件。

三、继续优化司法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能动性。一方面,在社会矛盾多发、涉诉纠纷多元化、社会道德诚信缺失、各种利益交织复杂的背景下,执行工作正处于任务重、难度大的特殊历史时期。另一方面,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执行干警在面对社会变改日益深化、执行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能做到立足现实、着眼将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为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去克服客观上存在的不利因素,干警对待执行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受涉诉涉执信访案件多、突发性事件不易预见和掌控的影响,不少干警存在惧访、畏责心理,不敢果断决策、严格执法;二是部分干警没有养成良好的业务学习习惯,在新理论、新知识上吸取较少,更新不快,对新问题缺乏研究,造成工作思路不开阔、方法不灵活、司法能力不足,甚至是凭习惯、凭经验、凭感觉办案;三是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好人主义在部分干警中滋生,不能坚持正义,不愿得罪于人,顶不住不正当干预和说情,贻误执行时机,强制措施适用过少;四是在执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异地办案经费和有关补助不能落实,过分依赖委托执行这一实效差强人意的执行制度。因此,要将打造法治、诚信社会作为改善司法环境的着眼点,要在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在加强执行工作保障上做文章,深挖内部潜能,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全方位的执行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执行干警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最终形成一种分工合理、权责分明、高效有序的内部工作机制,营造出执行干警乐于承接重任、勇于攻坚克难、善于争优创先的良性工作氛围,减少客观因素对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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