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淅川县人民法院 王 平
结合淅川县法院实际,笔者就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而基层法院法官紧缺,审判任务任务非常艰巨。就我院而言,由于辖区地处河南西部,经济相对落后,民众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民风剽悍,刑事案件多发,特别是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贫富差距拉大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更是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2007年受理案件260件,2008年受理刑事案件290件, 2010年受理刑事案件314件,截止2011年9月共受理350件,特别是2011年度的刑事案件受理数量更是迅速增加。与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相比,法院受人员编制限制,法官数量增加有限,致使刑事审判工作出现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的突出矛盾。几乎所有的刑事审判人员都处于严重超负荷工作状态。巨大的工作压力严重影响了同志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妨碍了同志们在理论上的研究总结和学习,一定程度上志也阻碍了我县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类型种类增多,问题复杂,重点犯罪突出 。除了故意伤害、强奸等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案件及抢劫、盗窃等一些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之外,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增加,新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近年来,犯罪类型较以往几年相比有明显增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如制造销售假烟案件)、贩卖毒品毒品案件以及破坏国家自然资源(如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也时有发生,涉黑案件也呈高发态势。这些新案件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刑事审判人员必须注重理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以适应新的刑事审判需要。
(三)一些办案人员定位不清,诉讼思维模式陈旧。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问题,这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是顾虑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不利于追究犯罪,怕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归属。按照我们的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而检察机关又不同意撤诉,此时办案人员顾虑重重,不敢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在场人员的签名,或者勘查时因肇事者驾车逃逸现场没有车辆,肇事者被捕后,公安机关又拍了许多肇事车辆的照片附在现场勘查笔录上,至于这些照片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也没有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主张这些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此时,对于是否采信这些证据,办案人员不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是一味迁就公诉机关,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直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使法院不再扮演中立裁决者的角色,而成为单纯追究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居于最终裁决地位的法院应当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严格按依法办案,不能只是站在控诉一方,一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已经逮捕或者坚决不撤诉,只是说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法律认识和看法,并不能代替作为最终裁决者的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看法。对于那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或者不宜作犯罪处理的,应当坚决宣判无罪。实践证明,我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控辩式诉讼思维模式,还受旧有的诉讼思维模式的影响。
(四)审判工作中欠缺经验总结和交流,公、检、法机关之间缺乏沟通渠道 。一方面,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办案人员普遍超负荷工作,法官只顾埋头办案,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及时总结,相互交流审判经验。另一方面,随着违法犯罪案件类型不断增加,许多新问题也随之出现。而对这些新问题,公、检、法机关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公、检、法机关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于某些分歧较大的问题不能够及时沟通并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而是各自坚持自己的做法。实践中这些不同的做法既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又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嫌疑。我们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虽然一直不断努力沟通协调各方面的认识,力图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但是仍然有根本无法解决的大量问题摆在面前,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五)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不到位 。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四是刑罚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五是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舆论导向还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表现在对“严打”方针存在片面性、模糊型和非理性的认识,片面夸大了“严打”的作用,对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在:一是重量刑轻预防。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重打击,轻保护。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三是重定罪轻量型。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和建议
(一)、充实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提升法官素质。刑事审判力量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刑事审判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必然会产生疲劳反感,办案的时候也就难免疏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跟不上刑事审判的要求是造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必须要大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以适应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并招录新的人员充实法院刑事审判队伍。提高刑事审判质量方面,要严把证据关,以庭审为中心,认真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慎认定案件事实,对存在争议或疑点的证据,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实调查,绝不草率认定;要严把程序关,无论案件大小、案情难易、程序简繁,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要严把监督指导关,完善后主管院长、庭长复核签发裁判文书制度;要严把质量评查关,坚持普查和个案重点检查相结合,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建立案件质量评定通报制度,对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讨论研究,认真予以纠正;要严把审判素质关,定期组织刑事审判业务学习,交流审判心得,共同研究探讨难点问题,积极鼓励审判人员开展学术研究。
(二)、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二是要综合量刑情节做到罪刑相适应。三是要按照案件情况把握好非监禁刑的适用。四是要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五是要高度重视和把握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六是要注重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相关案件。七是要切实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同时也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所包含的内容。
(三)强化责任,确保公正。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庭审、阅卷、合议等职责,对每一个案件事实和每一件证据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逐一进行评议。要在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充分考虑各种观点和可能性,尤其要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观点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公正的作出裁判。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还要做到,裁判文书有事实、有依据、有分析,通俗易懂,简洁明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有利于平息当事人家属的不满情绪,减少涉诉上访,也有利于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其社会效应不可低估。规范裁判文书的结构和用语,要严格做到客观、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真实反应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文书清楚明了,确保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通过裁判文书就能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全貌,明了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四)、加强公、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 。 我们以前也有成功的经验,就是针对某些比较棘手的问题,由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机关联席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充分阐述各自对于该问题的看法,最后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公、检、法集中起来对目前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很少召开,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成较为统一的看法。建议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专门就某一时段刑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可以解决的及时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从而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
(五)、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二审法院应当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应及时向基层法院刑庭指出并予以纠正。基层法院也应当积极主动向二审法院反映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形成一种上下互动的良好运行方式。我们认为,可以建议定期召开全市刑庭庭长会议,将一段时期内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集中起来进行讨论。通过这种方式,二审法院可以及时掌握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动向,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指导。各基层法院刑庭之间也可以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先进的审判经验,逐步改变我市基层法院在证据取舍方面标准不一、在量刑方面轻重不均的现象,共同推进南阳市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加大宣传,注重效果。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案件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庭审不仅向公民公开,同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注意挖掘、总结和推广刑事审判中的好经验、好方法,树立刑事审判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结语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当下的经济社会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一触而就的,必须要循序渐进,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对当下刑事司法问题的研究,逐渐改变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国刑事审判的健康运行,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只有发展才能解决问题。只有经济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协调,社会和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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