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引发申诉现象探析
作者:洛宁县法院 杨迅波
执行引发申诉,即宣判后,败诉当事人不服判决,却既不上诉,也不在判决生效后申诉,以消极的态度一直等到强制执行,才大梦初醒一般大呼冤枉,积极申诉。换言之,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他们就不会申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特的现象呢?当事人为什么会有这样奇怪的心理呢?
一、执行引发申诉现象的性质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执行程序和申诉程序在时间上有重叠。对同一个案件而言,只要不超法定期限,一方申请执行和另一方申诉可以同时存在,都是合法的,即从性质上看,执行引发申诉是一种合法的现象,我们是在确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研究。执行引发申诉现象的主要特点有:
1、前提是二审程序的缺失。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判,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合法权益完全有可能通过二审程序实现,从而避免执行引发申诉现象,但当事人却怠于行使上诉权,不愿启动二审程序,坐等上诉期限的届满,结果让自己不满意的法律文书产生了法律效力。
2、当事人没有申诉的主动性。一般而言,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满,还可以申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补救。现实中,就存在一些当事人出于对上诉法院的陌生或畏惧、上诉费用高而审诉不交费等原因,有意地放弃上诉,选择申诉。但执行引发申诉现象中的当事人却根本没有申诉的想法。他们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不主动申诉,执行立案后也不主动申诉,甚至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也没有申诉的想法。
3、被执行的当事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不公。尽管当事人既不愿上诉也不愿申诉,但并不代表他们对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的认可。客观上他们表现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主观上却真切地认为裁判不公。所以,当法律的威严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时,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执行通知书,他们都不当成回事,直到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司法制裁措施、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他们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不行使诉权不行,这才想到了申诉。
4、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引发。如上所述,若非强制措施加身,情势已至万不得一之时,被执行人决不会申诉。换言之,如果是没有执行内容的确认性质的裁判,他们就会任凭生效裁判的存在而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变更,同时又终生心怀不满。
5、申诉立案率和再审改判率较高。执行引发的申诉中,申诉后决定立案再审和再审后改判(包括部分改判)的比例,明显高于当事人主动申诉、院长提起和检察院抗诉案件。
6、执行引发申诉现象成为执行积案的原因之一。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由于执行引发的申诉立案率较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又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所以此类案件中止执行的比例较高,成为积案。
7、虽然合法,但不符合诉讼经济和简便原则。执行引发的申诉中,因为当事人已领略到无视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所以将会主动积极地投入诉讼,同时程序又赋予他可以再次上诉、终审后申请再审的权利,所以经常造成久诉不决,长期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二、执行引发申诉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不到十年,此前数千年的中国文明史,就是一部人治的历史。当今的中国,许多国民尚未树立起法治观念,还意识不到法律是国家权威和意志的体现,法律必须遵守。法院的生效裁判也是国家权威和意志的体现,如果不遵守,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历史传统、政策导向、教育思想等原因造成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非一朝一夕之功。
2、法律缺乏权威。当前的中国社会,法律的权威不如行政权利是不争的事实。整个社会生活中,法律在组织国家机构、指导权力运行、推动社会进步、平衡利益分配、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应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尚未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性力量。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不足,直接削弱了法律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导致部分公民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一旦被人起诉,又消极应付,不以为然。
3、公民对法律缺乏信任。由于法律权威不足,所以法律在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时的及时性、有效性、制裁力度都不足,致使许多公民对法律手段失去信心,若非万般无奈,“屈死不告状”,屈死不上法庭。
4、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认识不足。执行引发申诉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想到法院会动真格,竟然会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他的财产,甚至要拘留他。这种不见棺材不落泪的思想,反映了当事人对强制措施的认识不足,或者虽然已有认识却心存侥幸。
5、审判环节中释明权不到位。释明的范围如果包括对强制执行的具体说明,一定会使审判环节的当事人加深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认识,提高诉讼积极性,减少执行环节引发的申诉。
6、对强制执行的宣传不到位,执行的震慑力不足。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长期以来公众对法院性质和地位的认识也限于法院的审判职能,认为法院就是搞审判的,没有普遍树立起法院同时也是执行机关的观念。同时,由于执行机构的建立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在此之前对财产及人身的强制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的行为,在老百姓的头脑里存在公安机关是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的观念,对法院的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措施不以为然。所以在公众心理上,公安机关震慑力较大,法院执行机构的震慑力则严重不足,与其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不相称。对法院执行职能的不理解和执行震慑力的不足与舆论导向和宣传不力有关。在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公安警察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报道、小说、电视局铺天盖地,人民公安神勇无敌的形象深入人心,而宣传和表现法院工作的寥若晨星,关于执行工作的更是凤毛麟角,难得一见,根本谈不上树立形象、增强震慑力的问题。各级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自身对宣传工作的不重视也是原因之一。
7、立法的遗憾。执行引发申诉所产生的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重叠造成的,反映了法律制度的不够完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加再审的制度早已为世人所诟病,它一方面因审级少难以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因再审没有次数限制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后允许上诉,经常导致久审不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所以我们希望酝酿已久三审终审制早日出台,从而从立法层面一劳永逸地消除申请执行和申请再审期限重叠的问题,避免执行引发申诉现象的弊端。
三、执行引发申诉现象反映出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的对策
上述对执行引发申诉原因的分析,已经显示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自身权威、当事人对法律和执行的认识,皆需长期不懈的努力才会有所改善,立法上的缺憾也取决于立法机关能否列入立法计划以及列入后能否依照法定程序顺利通过,也非朝夕之功。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要申诉,或已经递交申诉状,或者检察院审查申诉后已决定抗诉,均不能成为中止执行的理由,因为这些行为距法院决定立案再审尚有一段距离。除检察院的抗诉外,当事人的申诉能否获准立案 还不确定,所以执行程序不能停止。即使检察院的抗诉案件依法应当再审,但在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下达前,仍应依法执行。不过,为避免再审后可能改判引起执行回转,执行中以采取保全性的执行措施为宜,尽量避免实施处分性的执行措施。
2、树立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观念,尊重和支持被执行人的申诉。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不能成为让其承担利益受损后果的理由,法律意识不足的深刻原因在于落后的传统文化思想和社会环境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知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他们是另一种受害者。所以执行人员不但要严格遵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被执行人的申诉权,支持他们依法申诉,而且要在更高、更深的层次上同情和理解他们,以自己具体的、人性化的执法活动来弥补制度的缺陷和传统与社会造成的不公。
3、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只要被执行人的申诉获准立案,审判机构裁定中止执行,就要立即通知申请人,中止所有执行措施。要认真向申请执行人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保证申请人不会对法院的行为产生误解,主动配合执行机构的工作,同时积极应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审判环节要重视对法律规定、尤其是对执行制度的释明,消除部分当事人的消极心理和侥幸心理。
5、重视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树立执行机构打击赖帐逃债毫不手软的外部形象,就会让重视法院判决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法院的权威,提高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减少执行引发申诉现象。在宣传执行的各种媒体中,电视在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应当格外重视。
6、对钻法律空子,以申诉为名行赖帐之实的要依法从快处理,严厉打击。实践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通过抗诉渠道得以立案再审,上级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被执行人却从此销声匿迹,再也不到指定的再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致使再审无法及时开庭,执行也无法继续进行。发现这类情况,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及时报请上级法院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恢复对被执行人执行,严防被执行人趁机转移、隐匿、毁损可供执行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7、再审维持原判决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为保证再审维持后不影响执行,在再审期间要确保原来的强制措施不失效,查封、扣押、冻结到期前要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8、再审改判的,要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因为执行根据被撤销,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要立即撤销,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如果因采取强制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错案的责任予以赔偿;财产已被依法处分,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转移的,按执行回转的规定另行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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