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分析盗抢案件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 内乡法院 庞新春 冯建晓
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中,内乡法院经调研发现,有的地方虽然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被害人权益。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注重侦破案件,检察机关注重审查起诉,审判机关注重审判,但忽视了对被害人的追赃。结果是案件侦破了,法院审结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很好得到保护。
二是赃款赃物退还不及时。有些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已经追回赃款赃物,但没及时退还被害人。从部门利益出发,把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自行处理,甚至供本部门使用。按照《刑诉法》规定,作案工具及收缴的赃物,应随卷宗移送,否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也影响到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三是追赃存在抓大放小。对被盗抢物品价值数额大的、车辆等,公安机关会积极主动追赃。对价值较小的财物,则不予重视。
四是在检察环节上,对赃款、赃物没有随卷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没有行使好审查、监督权,采取放任的态度,把案件往法院一诉了之。
五是在审理环节,法院认为追赃是侦查机关的事,不是审判工作重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六是在追缴赃物与罚金上,有时不能正确处理二者关系,较为注重罚金的收取,而对追赃工作轻描淡写。
为认真做好退赃工作,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内乡法院建议:一是把追赃工作列入打击盗抢犯罪考核范围,提高司法机关追赃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二是严把审查立案关。对于侦查机关对追缴的赃款赃物不随卷宗移送的,不予立案,从源头上治理。三是加大对单独提起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于具备追赃条件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积极追赃的,发出司法建议;对法院审理环节,因种种原因被告人不能退赃的,建议各级地方财政建立救助基金,对于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适当救助。五是追缴的财产优先退赔被害人损失。“两抢一盗”案件审结后,对追缴的作案工具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及时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考虑被害人,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多余款项才上缴国库。六是先退赃后缴纳罚金。针对有些被告人经济确有困难,缴纳罚金后就无能力退赃的情况,采取先退赃后缴纳罚金的办法,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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