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2-12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房产纠纷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巧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啸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渊。

上诉人谭巧云、陈华、谭啸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8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7月5日,谭巧云、陈华、谭啸天作为买受人(乙方),赵伟、赵治渊作为出售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谭巧云、陈华、谭啸天购买本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2弄63号1808室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9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09年8月3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合同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甲方房屋内的户口于交房前7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房价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甲方未迁出户口超过三十天,甲方同意乙方向相关部门强制迁出甲方的户口。2009年8月10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在谭巧云、陈华、谭啸天名下。2009年8月30日,由陈华作为乙方,赵伟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对买卖合同内容作如下补充/变更:“甲方房屋内的户口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2009年8月24日前)迁出,故乙方支付房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也相应延后,待甲方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支付这笔款项,甲方若在2009年9月10日前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乙方将不收取违约金,若甲方户口未能在此日期前迁出,从2009年8月24日起至甲方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甲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于2009年8月31日交房,所有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一并过户并结清。”现谭巧云、陈华、谭啸天已付清除该6万元之外的全部房款。因系争房屋内至今还有赵伟、赵治渊及案外人黄招娣的户口,谭巧云、陈华、谭啸天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判决:赵伟、赵治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谭巧云、陈华、谭啸天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按每日六十元标准,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赵伟、赵治渊如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减半收取541.50元,由赵伟、赵治渊负担。

判决后,谭巧云、陈华、谭啸天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双方约定如被上诉人逾期迁出户口的,应每日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95元。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审法院在认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又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作了调整,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违约金计算到被上诉人户口实际迁出之日,原审法院判决违约金计算到原审庭审之日,缺乏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赵伟、赵治渊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09年8月24日前迁出户口,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未将系争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被上诉人至今尚未迁出户口,故违约金数额尚未确定。因此,原审法院先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原审庭审之日,尚无不可。对此后发生的违约金,上诉人可等数额确定后再另行主张。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由上诉人谭巧云、陈华、谭啸天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毛慧芬

审 判 员 顾 依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