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美于2006年12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纯金项链,半年后经权威杌构鉴定这条项链只是镀金的,美美打算向商场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将此事忘记。2009年元月美美突然55法律常识全知道想起此事,立即找到商场索赔,商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请问,美美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律师解析】美美的主张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商场将镀金项链作为纯金项链出售,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美美应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向商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她的疏忽致使自己的权利消失,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所以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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