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重复诉讼
——同一争议事实,当事人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诉讼主体、请求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标签: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问题提出: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司法实践中,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一般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个方面予以判定。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方面存在一致,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②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的,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实务要点: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的,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索引:见《同一争议事实,当事人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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