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正确方式浅析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邹云红 江聪越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置工作,也是人民法院集中体现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那些居住在边远山区,或者交通不便不能来法院接受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从而使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起到积极作用,方便了当事人及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支出费用,同时也缩短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提高了审判效力,超审限案件明显减少。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法院仅次于直接送达的重要手段,然而结合法院近年来的邮政速递的状况看,尚存在不足之处。
一、机械执行邮寄送达的规定,造成案件送达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邮寄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的方式。比如,当事人居住在边远山区或者外省市,交通不便,往返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院的法律文书,以确保法院的诉讼活动按时开展,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地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个别法官滥用邮递送达方式,本来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与法院之间居住很近或同一市、县,一个电话就可通知到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到法院接受送达,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也只需几元钱的打车费就可到法院接受送达。由于一些法官机械执法,不但没有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的审判效力,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法院的审理时间,加剧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产生,没有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二、投递人员责任心不够,造成案件送达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邮寄送达若干意见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寄,送达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不是由本人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收发室、办公室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的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延误当事人的开庭或上诉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改正瑕疵,做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力,是我们法院应该在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和改进的。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严格依法办事,树立为民创满意价值观,正确慎重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经很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同时,“若干规定”第一条有三种情况的不能邮寄,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理解立法目的,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正确适用,确保邮递送达能真正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力。这也就要求我们法官结合“三项”活动的开展,树立为民创满意价值观,真正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不能以为送达是件小事不以为然。
2、建立法院与邮递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院对邮递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心。
法院专递的开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掌握运用好、适用原则及方法得当,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体现方便于民上确实能发挥其作用,能进一步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因此,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邮递”人员的学习与指导及沟通,要有计划的组织邮递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学习和理解,让投递人员明确邮寄送达的重要性,使法院的诉讼文书在邮寄送达时都能送达到位,确保受送达本人在回执上签字捺印。同时,将有关投递不当给法院审判案件造成的危害的案例讲给邮递人员,增强提高邮递人员的责任心。
邮寄送达是一件新事物。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邮寄送达这项工作,在实践中认真地总结经验及教训,加强对邮递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邮递人员的责任心和实践能力,争取每件送达都能投递到位,不断积累和总结邮递送达的有益经验,加强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和邮政部门的配合,把法院专递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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