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4月25日起,万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朋友柯某居住,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3个月一付。从2007年8月起柯某一直拒付租金,万某碍于朋友的情面始终未予催皱。2009年10月万某告知柯某,如其再不交租金就将其诉至法院,柯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予理睬。万某的诉讼时效是否真如柯某所说已过期了呢?
【律师解析】柯某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本案中柯某自2007年8月起一直禾付租金,其不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且仍在继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柯某在房屋租赁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交租金而万某也一直没有催要的话,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柯某的不法行为是持续的,所以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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