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化名)因一次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天天只能睡在床上,丧失了自理能力。几年来,丈夫雷明(化名)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她。由于雷明的家庭收入不高,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读书,生活比较困难。范丽的母亲曾对女婿提出,由她提出离婚,并照顾其女儿,让雷明再重建一个家庭,但雷明不同意,于是,范丽的母亲向法院提起代女儿离婚之诉,法院会支持她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些不能辨认、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丽的配偶雷明应为其法定监护人。在雷明不放弃监护权,又履行了监护职责,未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未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包括范丽母亲在内的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而行使监护权,更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进行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是否提起离婚之诉,必须由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理。因此,在范丽的丈夫没有放弃监护职责,或范丽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范丽的母亲不能代理其女儿提起离婚诉讼,除非范丽的丈夫起诉要求离婚,范丽的母亲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女儿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