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珊(化名)童年时因高烧导致精神发育迟滞,此后,读书、工作都受到严重影
响,其生活均由父母照料。2008年11月,父母回老家处理家事,已是28岁的古珊在商店与青年魏伟(化名)偶然相遇,两人相识3天后,魏伟与古珊闪电般地完成了结婚的所有手续,并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11月2日,法院收到了古珊父母女儿的名义递交的民事诉状。诉称女儿古珊是一位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魏伟是以诱骗形式带古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要求法院判定其婚姻无效,并要求魏伟赔偿精神损失。那么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到底有没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时,首先应向古珊所在的居委会作调查。如果居委会证实古珊与魏伟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时,并未发现其有智力异常的情况,也并非明知其不具有自主结婚的能力而与其成婚,古珊父母称魏伟采用谤骗手段与原告登记结婚的说法,应不予采信。其次,法院也可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对古珊做司法医学鉴定,只要鉴定结论未认为原告患的是不可结婚的病症,即使发现古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属于禁止结婚之列,古珊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与魏伟的婚姻关系有效。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古珊父母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