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阳和赵庆梅(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吕阳到外地经商做生意。次年1月,吕阳回乡过春节,同赵庆梅议定结婚。但吕阳仅将结婚状况证明交给赵庆梅,让她单方去办结婚登记手续。赵庆梅通过关系欺骗领取了结婚证书,两人很快举行婚礼双宿双飞。后来,吕阳与其他女子交往,发现赵庆梅不适合他,提出与赵庆梅离婚,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的经商收入100万元,方同意离婚。吕阳遂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赵庆梅忽视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单方面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书是违法的。吕阳在与赵庆梅共同生活后,先以赵庆梅不适合他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后在赵庆梅要求平分其经商收入的情况下,才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并要求撤销其结婚登记。而赵庆梅以欺骗手段单方去登记结婚虽然是受吕阳指使,但其违法行为也是咎由自取,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依法应撤销赵庆梅和吕阳的结婚登记,宣告其为无效婚姻,并对赵庆梅和吕阳处以2130元以下罚款。所以,此案不能按照离婚办理。
至于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经商收入100万元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要视这笔收入是否属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还是有证据证明为吕阳一方所有而定。如果是前者,依法可以协议分割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后者,赵庆梅的请求在法律上就不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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