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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且不能再期待他们破镜重圆,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现来确定。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感情不和是指夫妻之间的喜爱之情受到损害;分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思的支配下,分开生活。即使同在一个居室,夫妻分开生活,仍然构成分居。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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