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林某的父母看到儿子和袁某相处得不错,向袁某家送去了一份“彩礼”,其数额为3万元。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合决定分手,林某要求袁某返还自己父母送给袁某家的彩礼。林某的要求合理吗?
林某的要求合理,袁某应当退还林某父母送给她家的3万元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如果是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如果是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林某与袁某恋爱后,林某父母送给袁某家3万元的彩礼,林某与袁某并没有结婚,依此规定,林某可以要求袁某返还3万元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律师说法: 现今社会,即将结婚的一方要求对方有车、有房才结婚,其实这已经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政策、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男女朋友间送一些小礼品、首饰,是增强感情的小手段;如果索要大笔金钱,就是索取彩礼,是不应被社会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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