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还包括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应当进行调解。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一是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是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二是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是指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作出判定。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是法律形式的离婚证,与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诉讼离婚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三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或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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