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10倍赔偿!
基本案情
祝女士在某药房购买4盒虫草藏秘丸共付款400元。祝女士回家后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不到产品相关信息,因认为案涉产品是三无产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不合法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将药房诉至秀山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祝女士依法提交了药房营业执照、所购买药品、购买药品的视频光盘、微信付款记录等证据。
药房提供了微信收款记录,抗辩未出售该药品,不认可该药品是从本店购买,也未收到祝女士的转款,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祝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药房购买了案涉产品,并支付货款共计400元,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不到案涉产品信息,因此该涉案药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药房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销售者基本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存在过错,应向祝女士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的义务。法院判决药房退还货款400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
法官寄语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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