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水晶手表实则玻璃冒充水晶,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网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一女子花两万余元在网店购买水晶镶嵌手表一对,后经鉴定水晶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和玻璃冒充。日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存在欺诈行为的买卖合同案件,依法判决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在网上某珠宝腕表店购买水晶镶嵌手表一对,收到两块手表后发现有一只不会走动,咨询被告客服无果后前往修表店咨询,修表师傅称手表上水晶不像真的,原告遂前往质检中心检测手表上镶嵌的水晶材质,鉴定结果显示镶嵌的真实材质是合成立方氧化锆和玻璃,并出具了鉴定证书。原告反馈给被告店家客服协商无果,诉至宛城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手表有两种材质,一种是水晶材质,另一种是合成立方氧化锆材质。原告提交的鉴定和提交法庭的手表并非其出售给原告的手表,认为原告购买真表后再以假表向被告索赔。鉴定检测机构的专业资质、检测的方法也无从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官方网站对案涉手表的介绍,手表背面编号及手表自带的二维码,编码查询显示手表图样及型号与原告提交的手表一致,上述型号也与原告提交快递单备注的型号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提交鉴定、法庭的手表就是被告向其出售的手表。被告以原告出示的手表没有其辩称的防伪标识,仅仅提交其具有防伪标识的手表拆件图为证,不足以支持其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达成镶嵌水晶手表的买卖合意,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的法律关系。原告支付手表价款后,被告应当将约定镶嵌水晶的手表交付。本案原被告对购买、出售镶嵌水晶材质的手表均无异议,现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手表镶嵌的材质并非水晶材质,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货款22607.12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67821.36元;原告将手表返还被告某公司;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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