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商品,是欺诈还是违约?
史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加,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例也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购买人民币藏品后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的案件。
原告朱某诉称,2021年5月13日,其以1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渠道销售的《国币典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套人民币典藏》(含面值拾元2枚、伍元2枚、贰元2枚、壹元3枚、伍角3枚、贰角3枚、壹角8枚、伍分、贰分、壹分各1枚,共计26枚,以下称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后原告得知升值空间大的是《国币典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套人民币典藏》(含面值拾元2枚、伍元2枚、贰元2枚、壹元3枚、伍角3枚、贰角3枚、壹角9枚、伍分、贰分、壹分各1枚,共计27枚,以下称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即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比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多1枚藏品“背绿水印”壹角。后原告以79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收到商品后,朱某发现大全套没有最后一张壹角藏品。原告以79200元价格购买的大全套与小全套是一样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向被告主张三倍赔偿。请求判令被告退货退款,赔偿原告三倍货款。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三倍赔偿。被告因工作上的失误错发产品,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投资为目的,在以198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后,得知售价高、藏品数量多的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更具有投资价值,便以79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获知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商品信息,被告无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并且,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的售价、藏品数量信息,无需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原告获知商品信息后出资购买,并非被告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货款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79 2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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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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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满足的条件为,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结果上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获知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商品信息,不能认定经营者交付缺少一枚藏品的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倡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以便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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