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采用单独渊解形式凋解的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 位的关系人。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 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与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电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可似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单独调解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网难 。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而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第二,共同调解。共同调解是指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 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如:兵团与地方等).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单位。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凋解。调解开始之前,各调解组织要明确分工。调解时,对当与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 干扰。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第三,非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而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的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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