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调解书应由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只有双方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送达时当事人不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一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而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由其签收。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就视为反悔,应当依法进行判决。
为了防止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引起的麻烦,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立即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当调解书确实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先收到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待另一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然,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就以为调解书已经生效,按照调解书行事,而后收到调解书的一方反悔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特别是离婚案件,先收到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与他人另行结婚,另一方在送达调解书时反悔了,不能认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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