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前的调解发牛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被告应诉答辩后,开庭审理前进行。庭审前的调解开始于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或独立审判人员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需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可尝试启动调解程序,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直接进行调解。
庭审前的调解把纠纷解决在开庭审理之前,既减少了当事人用于诉讼的时间,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无疑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但另一方面,这种调解的程序保障很弱,它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尚未充分行使,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保证法院调解的质量,对庭审前的调解必须做严格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采用庭审前调解的案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
(1)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
(2)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对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案件,无论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可将调解协议记人笔录,不再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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