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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离婚后子女可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日期:2013-04-1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念的父母离婚后,按照判决,小念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每个月付250元的抚育费。小念读初中时,靠母亲的工资和父亲给的抚育费,母子两人勉强还够用。但是,小念读高一那年,母亲下岗了.只能平时做一些零碎活儿,收入减少了很多,而小念读高中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又比初中明显增多。无奈之下,小念只好找到任职为某公司高级主管的父亲要求增加一些抚育费,但是父亲以法院原来判定的数额是多少就是多少为由拒绝了小念的要求。那么,原定的抚育费不够用,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增加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个人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小念升高中,花费比原来增多,并且其父亲有能力支付,应该增加抚养费。

最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本案中,小念的父亲拒绝增加抚养费,小念可以到法院起诉其父亲,要求法院对增加抚养费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小念的母亲下岗,同时小念读高中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实际需要比原来增加,这些情况都决定了原来的抚育费已经明显不够。而其父亲又有能力支付更多抚养费,因此,小念是可以向父亲要求合理增加抚育费的。如果父亲不同意,小念可以到法院起诉其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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