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救济费。
1.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抚恤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上未作具体规定,这还有待实践中总结探索,然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2.丧葬费。又称殡葬费,主要包括收殓费和埋葬费。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处理死者后事以风俗习惯为由,按宗教礼仪祭献供礼大摆排场,这些都不应属于正常的收殓埋葬、安葬或追悼死者所开支的费用,必须按照收殓费与埋葬费的范围严格控制。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已主要采用火葬的方式,且大都各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这些地方性规定在全国尚无统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加以严格遵守,违反规定开支的费用,应由主办者自负。
收殓费与埋葬费各自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要求。例如,按照规定标准使用专门车辆运送死者尸体到火化场及骨灰安放墓地,是属于正常的埋葬费之中的。但如果为运送尸体使用超规模或超常规豪华车辆,则不允许计入正常丧葬费用中。
3.生活救济费是指赔偿义务方给予死者生前有需扶养亲属的救济费用。一般来说,救济对象包括被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及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生活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救济费给至18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救济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