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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照顾与注意义务应当合理适当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彭某某、霍某乙诉尚某某、宗某某、北京某餐饮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共同饮酒人的照顾与注意义务应当合理适当

【基本案情】

霍某甲与彭某某为夫妻关系,霍某乙为霍某甲之子。尚某某、宗某某与霍某甲系多年老同事兼好友。2018 年 10 月,霍某甲约尚某某、宗某某二人前往北京某餐饮公司用餐,霍某甲自带一瓶白酒,并向某餐饮公司购买两瓶啤酒。就餐期间,霍某甲多次举杯敬酒,且在无人敬酒的情况下自行饮酒,尚某某、宗某某在饮酒过程中无强迫劝酒的行为,反而采取了抢夺酒瓶、酒杯等行为阻止霍某甲继续饮酒。三人用餐完毕,霍某甲走下餐厅门口的台阶时,尚某某主动上前搀扶,但霍某甲仍因站立不稳后背着地躺在台阶上,尚某某、宗某某搀扶霍某甲坐在台阶上。后霍某甲自行从台阶上站起走下台阶,但因站立不稳再次倒地,头部撞在了路边的水泥台上,尚某某转身看到霍某甲倒地,上前搀扶但未能扶动。后霍某甲自己坐回台阶,仍能与尚某某正常交流,尚某某、宗某某搀扶霍某甲离开。后尚某某拨打急救电话,但霍某甲拒绝去医院,最终三人一起前往尚某某家过夜。次日一早,尚某某、宗某某发现无法叫醒霍某甲,便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并在医院陪伴、垫付医疗费。后霍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机构认定霍某甲符合颅脑重度损伤后死亡。因认为尚某某、宗某某、北京某餐饮公司对霍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霍某甲之妻彭某某、之子霍某乙以尚某某、宗某某、北京某餐饮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一百余万元。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第一,共同饮酒人对彼此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及注意义务,然而,该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本案中,霍某甲并非在他人劝导下被迫饮酒,且尚某某和宗某某已经为防止霍某甲过量饮酒进行了注意和干预,霍某甲作为成年人,应对于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事发过程来看,尚某某、宗某某对霍某甲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并对霍某甲进行了合理、适当的照顾和救助,故难以认定尚某某、宗某某对霍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第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北京某餐饮公司接待霍某甲等人用餐,直至霍某甲自行离开餐厅均属正常经营,其未对霍某甲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并在霍某甲就餐过程中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故彭某某、霍某乙要求北京某餐饮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霍某甲之妻彭某某、之子霍某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聚餐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意外死亡引发的纠纷。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及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后果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需对彼此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及注意义务。然而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友善之价值理念,以及避免对正常社会交往造成影响,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本案认定尚某某、宗某某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北京某餐饮公司也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霍某甲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正常社会交往规则,弘扬诚信、友善的人际交往理念,对于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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