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化解?
张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未果后,自床上摔落。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张某于当晚死亡。经查,张某房间内呼叫器安装位置距离床位较远。张某的继承人赵某以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起诉请求某养老服务中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逾96周岁,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其坠床与死亡相隔数小时,监控视频可见其跌倒后身体并无明显异常,虽《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糖尿病、猝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坠床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某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专为老人提供托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呼叫器安装位置较远,致使张某无法及时获得帮助,某养老服务中心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关系社会养老、民生需求,实质化解纠纷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最优途径,亦是避免“一案结多事生”的应有举措。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养老院、医院、行业主管部门调查,逐帧查看监控,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平缓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某养老服务中心自觉履行判决。此外,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相关建议并收到回函,助力养老行业完善管理。本案意在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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