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人损害时施工人的责任认定——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龙海建工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修期限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房屋各分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当考虑房屋建筑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符合社会公众对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预期,并参照同类房屋分项工程普遍的、通常可以达到的实际使用年限来确定。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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