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抵押车被公安机关扣留, 能否要求卖家返还购车款?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消费者仅从价格低、省事等方面考虑,忽略了车辆本身的权属问题,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法律纠纷不断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黑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约定黑某将一辆白色艾力绅轿车转押给于某某,黑某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走私、套牌车辆,是车辆所有权人抵押,如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抵押,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于某某无关,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取回车辆。协议签订后,于某某按照黑某的要求向陈某某支付购车款17万元,黑某、陈某某将案涉车辆当场交付给于某某。
于某某的朋友驾驶该车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行驶时被安徽合肥警察予以扣留,扣留原因是该车辆系诈骗车辆,导致于某某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后,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转押协议》无效,由黑某、陈某某返还购车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转押协议”,其实质系车辆买卖。原被告买卖的标的物系合同诈骗案所涉车辆,且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故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因标的物涉及犯罪行为,应属无效。被告黑某、陈某某出售的抵押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进而导致原告于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增加了交易风险,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于某某在与被告黑某、陈某某协商购车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被告方非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被告是否有案涉车辆处分权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案涉车辆,原告明知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仍支付价款进行购买,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在案涉抵押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反规定、风险操作等不当行为,对于损失的产生均负有过错,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二手车市场仍然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的现象,抵押车的价格虽然低廉,但是购买抵押车承担的风险巨大,一旦车辆被追回,便会面临钱车两空的尴尬境地。如果明知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依然选择购买,那么应当视为风险自担行为,其损失也必将难以挽回。
法官提醒买受人在二手车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平台,了解车辆真实来源,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其次要对车辆性能指标进行认真仔细的评估检测,确保车况良好;第三要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明确车辆权属、车况(是否事故车、水淹车、改装车等),保留购车凭证及付款证明,合同签订后还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作者:廉玉磊
来源:临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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