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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某销售公司、被告某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某销售公司、被告某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知情权应侧重实质性保护

案情

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订购单》,以85,8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某款新能源车。购车时,某销售公司未主动提示向原告赠送一年每月5G的车载流量,到期后需充值或使用热点才能继续使用,使原告误认为车载流量可终身免费使用。随车交付的《三包凭证及保养服务手册》告知定期保养期限为6个月或12,000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电芯可享受终身质保,电池、电控不属于三电质保范围。2021年4月17日,原告至某服务公司处首次保养后,该公司却建议下次保养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导致其无法享受三电终身质保服务。被告表示即使原告超过了保养手册规定时间,亦可为原告提供免费保养服务。原告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厂家推出新政策,2021年4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能源车可享受三电终身质保服务。原告认为,两被告在销售、服务履约环节中存在的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按购买车价退一赔一共计人民币171,600元,支付原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500元,并由被告某服务公司赔偿其汽车保养人工费20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销售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某服务公司仅系售后服务提供方,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销售公司提供给原告的《三包凭证及保养服务手册》已明确告知质保范围,2021年4月以后购买的车辆才能享受三电终身质保的服务,原告于2020年9月购车,不在三电质保的区间范围,故该公司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某销售公司虽然在出售车辆时未向原告告知附赠流量问题,但鉴于该问题并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应当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某销售公司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恶意,涉案车辆所享有的质保范围已在三包手册中明确约定,其亦可通过一定途径对质保范围进行公开查询。两被告在向原告销售车辆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余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评析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维权的过程中,囿于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过度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经营者及消费者造成困扰。本案通过裁判方式为消解消费者维权过度现象提供了有力指引。消费者在维权前,应尽量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知情权等是否受到侵害有清晰认识,与经营者理性沟通,合理表达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过度维权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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