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应无效。但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产生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施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与晁某签订《施工合同》,将其承建的案涉项目中的19#、11#、12#住宅楼工程交给晁某施工,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除必须上交各种税费外,还需向总包单位上交0.5%的公司管理费,作为公司机关经营运转经费。合同签订后,晁某进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晁某诉至法院。
濮阳中院二审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了相关人员,投入了必要的设备支持,进行了现场管理,产生了管理费用支出,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扣减相应管理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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