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可以支持
裁判理由:一建第九分公司与姚文广签订的《责任书》系无效合同。一审判决在27号判决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造价基础上,扣除案涉工程停工后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项、《责任书》约定的管理费、姚文广自认一建公司已支付的210万元劳务费和华盛公司已支付的150万元劳务费,认定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应向姚文广支付的工程款为26543109.2元,并从姚文广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姚文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6号·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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