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称培训学校违反合同偷工减料,学员起诉违约
杜先生称,其与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杜先生参加该培训学校举办的高级游戏策划精英培训课程,为期六个月,考核合格后颁发工信部的证书并推荐就业。协议签订后,杜先生通过贷款的方式分期向该学校缴纳培训费用,但是该学校在培训中,将开课时间拖延一个月,培训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考核结束未颁发工信部的证书,推荐就业亦未兑现承诺,现杜先生认为该培训学校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双方约定开展培训,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是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旦订立,各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例中杜先生与培训学校就培训开课时间、培训课时、推荐就业事项在合同中已作出约定,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杜先生与培训学校就开课时间和具体课时标准、毕业后推荐就业问题产生争议引发了纠纷,法官建议,培训者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涉及培训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要格外注意,不清楚之处、细节之处要与培训机构确认清楚,方便时可以采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取证,以免培训机构内部答复不一,造成自身的被动局面。
案例二:称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学员起诉退费
殷先生称,其与某司考培训机构签订了《司法培训考前冲刺包过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机构负责提供考前培训的教学,殷先生一次性缴纳培训费用,若殷先生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该机构扣除教学服务费和资料费后,剩余款项退还。协议签订后,殷先生如约缴纳了培训费用、住宿费、被褥费。后殷先生未能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按照约定向该机构催讨应退还的部分学费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多时候,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会就退费事宜作出约定,但是基于不能退费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未见少数,究其原因,法官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退费事项约定明确,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在可以退费的情况下故意违约拒绝退费;二是培训者和培训机构对合同中退费事项的约定不明确,看似可以退费的文字背后实则是培训机构的多重玄机,这种情况居多。鉴于此,法官建议,培训者在订立合同时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退费条款,比如退费的条件和要求,退费细节要与培训机构确认清楚,可以采用补充条款或者录音方式保存证据,以避免发生退费时培训机构拒绝、设障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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