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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姜某在某银行开立储蓄卡一张,双方约定如姜某未按照要求提供和更新个人相关信息或者存在银行拒绝接纳的业务情形时,银行有权限制姜某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等。姜某在开卡后短时间内频繁发生交易,交易对象相对集中,多笔交易时间发生在凌晨和夜间,且疑似为跨境交易。某银行遂对姜某的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2020年姜某到某银行查询并出具声明称,此卡一直本人使用,使用中去过港澳台、韩等地,但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后经法院调证,姜某不但无出入境记录,也没有证件签发记录。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姜某与某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姜某需按规定使用账户,有义务按要求配合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姜某的银行卡出现可疑交易特征,银行通过系统监测和识别确定姜某为高风险客户,银行基于合同约定和监管职责要求,有权对姜某账户采取限制收付交易措施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这是银行为防止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姜某在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两年后,要求解除上述措施,不但未按合同约定配合银行尽职调查,而且向法庭虚假陈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要求银行解冻、返还储蓄卡内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典型意义】

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将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利用银行卡犯罪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各地银行加强监督和管控。公民开立银行卡后,应当做到不利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出租、出借、出售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配合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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