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联法条
1.《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由于精神利益难以认定,也无法返还,这里的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使他人受损失,指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一般形态是使用与消费他人之物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在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允许、为了使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因此损害他人而增加自己的财产。这里的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利的另一方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没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实质要件,是得利人的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而没有法律根据,也被称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在于给付。而给付是有目的或原因的,所以,在原因丧失或目的丧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常见类型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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