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基本形成共识。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对于承受不利益的赠与人,法律倡导其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当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理性决策,故此,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即赋予赠与人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民法典》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核心要素
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这是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
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性质上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同,其并不以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事由为依据,是法律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赋予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撤销权。此外,由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故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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