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业主利用自有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对专有部分和部分共有部分自行提供物业服务,该区域可认定为物管相对独立的区域。依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据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当调整该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裁判要旨:
本案中,开发商A公司与B公司单独就案涉农贸市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A公司将案涉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C公司管理。案涉农贸市场位于B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应接受B公司的物业管理,因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农贸市场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B公司应根据农贸市场相对独立、自行管理环境卫生、产权和使用特殊性等特点,依据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尽快与C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原审法院直接适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判决C公司向A公司支付物业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1)川01民终16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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