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小赵报名参加了春蚕培训学校的小提琴课程,双方签订《小提琴授课协议》,合同明确了课程内容、课时数量、课程价格、授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但却没有对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或以何种程序解决进行约定。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赵未能顺利上课,故要求春蚕培训学校退还培训费。由于春蚕培训学校住所地位于海淀区,小赵便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小赵与春蚕培训学校在《小提琴授课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应适用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春蚕培训学校的住所地位于海淀区。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小提琴授课协议》中并未载明合同履行地,小赵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培训费”,该诉讼请求指向了春蚕培训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即春蚕培训学校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海淀区,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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